
销售方已注销无法开票,导致购买方无法抵扣进
作者:admin 日期:2024-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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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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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购销交易,其实就是指销售方发货开发票,购买方收货付款的过程。那么如果在此期间,购买方不付款,销售方是否可以起诉呢?如果销售方迟迟不给开发票,法院又会如何判决呢?
今天我们要介绍的案例就发生了类似情况,并且经过一审、二审后,最终再审时却推翻了前面的判决。这到底是怎么回事?一起来和小编详细分析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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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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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的A公司与辽宁的B公司于2*11年4月14日、2*11年5月4日、2*11年8月1日、2*11年6月29日、2*11年7月18日分别签订《工矿产品加工合同》,货款合计金额为152.27万元。
2*12年B公司起诉A公司,法院判决A公司支付B公司货款57.82万元。
2*13年B公司起诉A公司后,法院判决A公司支付B公司货款18.32万元及相应利息。
现两份判决均已经生效,A公司欠B公司货款76.14万元,A公司已经支付给B公司货款57.82万元及相应利息,另外18.32万元则在营口**区法院执法局保存。
A公司起诉B公司,因B公司未开具发票给A公司,要求B公司赔偿赔偿进项税损失22.12万元及利息(从2*14年2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A公司认为:
原B公司在2*17年5月5日工商核准注销,民事主体已经丧失,不具备开具发票的条件,不能向A公司履行提供发票的义务,已经给A公司造成损失。
因此A公司要求将被申请人变更为该公司的股东王某和杨某,要求两位股东承担A公司进项税损失的民事责任。
B公司认为:
因为没有收到全部的货款,发票只能在收到全部货款的时候才能开具。
一审法院认为:
1.双方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A公司存在违约,B公司未得到货款,A公司无权要求B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B公司工商登记资料显示其仍在运营中,没有证据证明其已经被注销登记,故B公司仍然存在,应当行使本企业的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故A公司的请求证据不充分。
二审法院认为:
1.B公司尚未注销,该公司法人组织并未消灭。
2.就算B公司税务登记已经注销了,但是仍然可以恢复或者重新登记,即其仍具备开具相关发票的能力。
3.A公司直接请求B公司赔偿进项税损失的条件尚不具备,本院不予支持。
再审法院推翻了一审和二审的判决,其观点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B公司应不应该为A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应开具而未开具,是否应该赔偿A公司的相应损失。
1.B公司有向A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义务。A公司和B公司双方已经形成了买卖关系,且B公司向A公司销售的货物价格已经包含税金,故双方的货款数额确定后,B公司应该按照税法规定,履行向A公司开具发票的义务。
2.B公司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A公司的利益受损。因B公司未能提供给A公司销售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A公司无法在当期货物销售时抵扣应纳税额,该部分损失因B公司未履行义务所引起,该公司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因A公司已经提供了该公司相应的销售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故A公司的该项损失已经实际发生。
3.A公司直接起诉B公司请求损失赔偿并无不当。2*13年7月8日,B公司已经注销税务登记,且在本案再审时,B公司已经被注销,不再具有为A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客观可能。
4.A公司所主张的应抵扣的增值税损失数额应予支持。依据增值税相关规定以及B公司股东王某、杨某也认可的计算方法,因B公司销售给A公司的货物总额152.27万元,计算的A公司用以抵扣的增值税税款为22.12万元。
5.A公司主张进项税无法抵扣造成损失,对应的利息应由B公司承担无充分依据,且A公司主张的该部分损失何时发生无法确定,因而对A公司该项请求无法支持。
6.因为B公司已经于2*17年5月5日注销,该公司已经不具备法人资格。但是根据2*17年5月9日B公司的清算报告,该公司注销后,若出现债权债务,由股东杨某、王某承担相应的责任,故杨某、王某应承担对A公司损失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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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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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这个案例,就销售方没有开具发票给购买方,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探讨如下:
1.没有按约定履行开票义务,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2.请求赔偿损失的,应该确认损失是否发生。比如本案例中,对应的未开具发票的货物,A公司已经销售并开具的销项发票,相应的损失已经发生。如果这批货物没有销售,相应税款没有缴纳,可能法院并不会认定这块推定的损失。
3.购买方应注意对损失的发生有没有过错。如果有过错,则可能也需要承担部分责任。
4.购买方应承担进项税损失的举证责任。第2点已经说到,损失要是确实已经发生的,而不是推定的,且要有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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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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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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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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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供应商注销了,无法开具发票,购买方只要取得这三样手续,就可以做到税前扣除:1.供应商注销证明;2.双方交易的合同;3.银行对公付款的转账单。
在这里要提醒各位,谁给你提供的服务或者货物,就应由谁来开票,销售方和购买方在交易之前就应该达成一致的协议,避免后续出现突发问题。
本文来源:财务彭顾问、中税答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