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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7月1日起,选择供应商需把税收因素考虑在

    作者:郑韩飞 日期:2018-06-30

     先用个例子开头,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主营电器零售。近期,甲公司欲采购一批空调用于销售。现有两个供应商供选择。两个供应商提供的空调型号、质量一致。A供应商提供的空调报价50万元,但不开具正规发票。B供应商提供的空调含税价58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单从价格上,A供应商的报价比B供应商低16%,价格差8万元。

    一、 增值税
    如果选择A供应商,需要多交增值税税款58/1.16*0.16=8万元。

    二、 企业所得税
    2018年7月1日开始执行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1、 假设甲公司为小微企业,2018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30万 元,如果选择A供应商,,应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总的应纳税所得额30+80=80万小于100万元,依然可以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需多交企业所得税50*0.1=5万元。
    2、 假设2018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120万 元,如果选择A供应商,,应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总的应纳税所得额120+50=170万适用税率25%,需多交企业所得税50*0.25=12.5万元。
    3、 假设甲公司为小微企业,2018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80万 元,如果选择A供应商,,应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总的应纳税所得额80+50=130万大于100万元,不在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需多交企业所得税50*0.25+80*0.15=24.5万元。

    三、综上,如果选择A供应商,甲企业总成本最少增加8+5-8=5万元,最多增加8+24.5-8=2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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