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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转让中的企业所得税策划

    作者:admin 日期:2019-01-28

    1. 先分配股息再转让股权
           如果企业准备转让股权,而该股权中尚有大量没有分配的利润,此时,就可以通过先分配股息再转让股权的方式来降低转让股权的价格,从而降低股权转让所得,减轻所得税负担。

           案例15:甲公司于2012年3月15日以银行存款1 000万元投资于乙公司,占乙公司(非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70%,乙公司当年获得净利润500万元。乙公司保留盈余不分配。2014年9月,甲公司将其拥有的乙公司70% 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丙公司,转让价为人民币1 210万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税费为0.7万元。甲公司应当如何进行纳税策划?
    如果甲公司直接转让该股权,可以获得股权转让所得:1 210 - 1 000 - 0.7 = 209.3(万元)。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209.3 ´ 25% = 52.325(万元)。税后纯所得:209.3 - 52.325 = 156.975(万元)。
    如果甲公司先获得分配的利润,然后再转让股权,则可以减轻税收负担。方案如下:2014年3月,董事会决定将税后利润的30%用于分配,甲公司分得利润105万元。2014年9月,甲公司将其拥有的乙公司70%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丙公司,转让价为人民币1 100万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税费为0.6万元。在这种方案下,甲公司获得的105万元股息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甲公司获得的股权转让所得:1 100 - 1 000 - 0.6 = 99.4(万元)。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99.4 ´ 25% = 24.85(万元)。税后纯所得:105 + 99.4 - 24.85 = 179.55(万元)。通过纳税策划,多获得利润:179.55 - 156.975 = 22.575(万元)。

    2. 利用免税股权收购优惠政策
           免税股权收购的条件是: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2014年1月1日后为“50%”),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在免税股权收购中,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企业在股权收购中,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尽量选择采取免税股权收购的形式。这样可以延迟缴纳所得税,在一定条件下,还可以免除缴纳企业所得税。

           案例16:甲公司准备用8 000万元现金收购乙公司的80%的股权。乙公司80%股权的计税基础为4 000万元。在该交易中,甲公司和乙公司应当如何纳税?该交易如何进行纳税策划?
    在上述交易中,如果乙公司的股东是企业,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8000 - 4000)´ 25% = 1000(万元)。如果甲公司采取免税股权收购的方式取得乙公司的股权,可以向乙公司的股东支付本公司10%的股权(公允价值为8000万元)。由于股权支付额占交易总额的比例为100%,因此属于免税股权收购。节税额为:1000万元。乙公司可以在未来再将该股权转让给甲公司或者其他企业,这样可以取得延期纳税的利益。(因印花税数额较小,对于节税方案不产生影响,本方案不予考虑。)

           案例17:2009年6月5日,江西诚志股份向石家庄永生华清与清华控股定向增发股票2704万股,以购买两家企业100%控股的石家庄永生华清液晶有限公司以及石家庄开发区永生华清液晶有限公司100%股权,两家控股企业初始投资成本为6100万元(即:标的公司的实收资本),定向增发价格按照诚志股份首次董事会审议前20个交易日的平均价格确定,其公允价值为3.46亿元。
    该项重组业务,是标准的股权收购,即:上市公司诚志股份用自己的股份作为对价,购买两家控股企业持有的100%股权。如果选用特殊性税务处理:(1)石家庄永生华清和清华控股,暂不确认转让股权所得;(2)收购企业诚志股份取得的标的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按照其原计税基础6100万元确定;(3)转让企业取得诚志股份股票的计税基础,也按照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4)标的企业承诺自重组完成日起,12个月内不改变实质性经营业务;(5)取得诚志股份的原主要股东石家庄永生华清和清华控股承诺在12个月内不转让其取得的股票,这也是证监会对新增限售股的要求。

          案例18:2007年底,张大中将大中电器的独家管理与经营权转让给国美电器,转让价格为36.5亿元。张大中由于转让大中电器股权,向市地税局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达5.6亿元,比2007年度青海省全年的个人所得税税款4.17亿元还多1亿多,也由此创下了国内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最多的纪录。2008年张大中获得北京市纳税人的“最高奖项”——特别杰出贡献奖。
    税收策划方案如下:张大中将其持有的大中电器股权(36.5亿)加30%现金(15.7亿)投资设立A公司(52.2亿),国美电器出资36.5亿设立B公司,A公司将其持有的大中电器股权换取国美电器持有的B公司股权,国美持有大中电器的股权,A公司持有B公司股权,股权换股权,可按特殊税务处理,暂时免税。

         案例19:2008年9月,四川双马发布重大重组预案公告称,公司将通过定向增发,向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拉法基中国海外控股公司(以下简称拉法基中国)发行 3.68亿股 A 股股票,收购其持有的都江堰拉法基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都江堰拉法基)50%的股权。增发价7.61元/股。收购完成后,都江堰拉法基将成为四川双马的控股子公司。
    都江堰拉法基成立时的注册资本为8.57亿元,其中都江堰市建工建材总公司的出资金额为2.14亿元,出资比例为25%,拉法基中国的出资金额为6.43亿元,出资比例为75%。
    根据法律规定,拉法基中国承诺,本次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
    第一,关于业务的性质:此项股权收购完成后,四川双马将达到控制都江堰拉法基的目的,因此符合财税[2009]59号文规定的股权收购的定义。
    第二,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适用:尽管符合控股合并的条件,尽管所支付的对价均为上市公司的股权,但由于四川双马只收购了都江堰拉法基的50%股权,没有达到75%的要求,因此应当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
    (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拉法基,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
    股权转让所得=取得对价的公允价值-原计税基础=7.61×3.68-8.57×50%=23.73亿元
    由于拉法基中国的注册地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属于非居民企业,因此其股权转让应纳的所得税为:23.73×10%=2.37亿元
    (2)收购方:四川双马取得(对都江堰拉法基)股权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即:28.01亿元(7.61×3.68)。
    (3)被收购企业:都江堰拉法基的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如果其它条件不变,拉法基中国将转让的股权份额提高到75%,即转让其持有的全部都江堰拉法基的股权,或者该收购发生在2014年1月1日以后,那么由于此项交易同时符合财税[2009]59号文规定的五个条件,因此可以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
    (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拉法基中国,暂不确认股权转让所得。
    (2)收购方:四川双马取得(对都江堰拉法基)股权的计税基础应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即4.28亿元(8.57×50%)。
    (3)被收购企业:都江堰拉法基的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可见,如果拉法基中国采用后一种方式,转让都江堰拉法基水泥有限公司75%的股权,则可以在当期避免2.37亿元的所得税支出。

            案例20:2010年5月14日,上海锦江国际酒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江股份)发布了《重大资产置换及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同上海锦江国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江酒店集团)进行了重大资产置换。交易的核心是本公司以星级酒店业务资产与锦江酒店集团的“锦江之星”经济型酒店业务资产进行置换,以达到专业经营的目的。
    在本案例中锦江酒店集团以自己旗下锦江之星71.225%的股份、旅馆投资80%、达华宾馆99%的股份,以及33915.17万元现金去收购锦江股份11家公司(其中两家分公司,9家子公司)的权益,标的资产公允价值为306703.41万元,股权支付比例为89%,超过了85%的股权支付比例;收购资产达到锦江股份的95.32%,达到了75%的比例。
    因此锦江股份和锦江酒店(集团)的资产重组行为符合财税[2009]59号文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可以享受特殊性税务处理。如果锦江股份的重组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重组双方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9.3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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