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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醒|因税率变化,应关注的发票问题

    作者:郑韩飞 日期:2019-03-15

    1、3月15日上午,克强总理答记者问时明确表示,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税率由16%和10%,分别调整为13%、9%。
     
    2、如果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在2019年4月1日前已发生,纳税人务必在2019年4月1日前,按照适用的16%或10%的税率开具发票给客户。
     
    3、什么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举个通俗的例子,在2019年4月1日前这笔货物已经销售完毕,那么纳税人应在2019年4月1日前,按照适用的16%或10%的税率开具发票给客户。当然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还很多不同的情况,可以看财税[2016]3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4、2019年4月1日后,纳税人收到供应商在4月1日后开具的16%或10%的税率的发票,应该审核发票税率是否开错。
     
    5、如果纳税义务在2019年4月1日前已经发生,但由于各种原因,该笔业务未在4月1日前开具发票,在2019年4月1日后要补开该笔业务的发票该适用新的税率还是旧的税率?按照小编的理解,应按照旧的税率开具发票。
     
    6、发票税率开错,违反了《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处罚。
     
    7、由于税率的变化,近期签署合同特别要注意纳税义务时间、税率等问题,可能会对公司的利润、税负造成一定的影响。对于合同方面,想进一步咨询,可联系本公司。
     
    来源:莆田悦勤财务 郑韩飞  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资产评估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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