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取得虚开的发票,是否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作者:郑韩飞 日期:2019-12-27
如何判断虚开的发票属于企业“善意取得”?
依据(国税发[2000]187号)、(国税函[2007]1240号)规定,构成善意取得虚开的发票,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可审查合同、发票、出入库单、发运凭证、签收单、资金结算方式、货物的流向等)
(2) 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发票;
(3) 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面内容与实际相符;
(4) 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12条企业取得的虚开发票属于不合规发票。
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发票,成本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27条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13条、第14条、第15条的规定,企业取得虚开的发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取得虚开发票对应的成本,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真实的且已实际发生。
(2) 满足以下其中一个条件:
a、 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
b、 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后,被税务机关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
c、 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可提供如下材料:(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3)虚开的发票属于企业“善意取得”,主观上不存在过错。
来源:莆田悦勤财务 郑韩飞 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资产评估师|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 QQ和个人微信号均为:397078333,添加可互动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