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微信

微信扫一扫关注

获取更多免费财务咨询

    微信扫一扫关注

    获取更多免费财务咨询

    资讯中心 当前位置:首页 > 资讯中心 >

    取得虚开的发票,是否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作者:郑韩飞 日期:2019-12-27

    如何判断虚开的发票属于企业“善意取得”?

    依据(国税发[2000]187号)、(国税函[2007]1240号)规定,构成善意取得虚开的发票,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可审查合同、发票、出入库单、发运凭证、签收单、资金结算方式、货物的流向等)

    (2)      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发票;

    (3)      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面内容与实际相符;

    (4)      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12条企业取得的虚开发票属于不合规发票。

     

    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发票,成本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27条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13条、第14条、第15条的规定,企业取得虚开的发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取得虚开发票对应的成本,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真实的且已实际发生。

    (2)      满足以下其中一个条件:

            a、  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

              b、  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后,被税务机关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

              c、  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可提供如下材料:(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3)虚开的发票属于企业“善意取得”,主观上不存在过错。

     

    来源:莆田悦勤财务 郑韩飞 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资产评估师|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 QQ和个人微信号均为:397078333,添加可互动交流。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