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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继承得来的房产再次转让,真的要交20%的个

    作者:admin 日期:2018-05-19

    一房产中介说:“继承的房产再出售需要缴纳交易价格20%的个税”,我一听就知道是没有根据的误传。还是让文件说话:

     1国税发〔2006〕108号文件规定,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转让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根据国税函〔2010〕643号,取得房屋产权的子女再次转让房屋时,可以扣除的财产原值按以下公式确定: 财产原值=取得房屋产权子女的继承份额+该子女向其他子女支付现金形式补偿款 + 相关税费 ; 取得房屋产权子女的继承份额=发生继承行为前该房屋购置成本或者建造成本以及相关税费之和 × 该子女继承比例。文中所称“向其他子女支付现金形式补偿款”,纳税人应凭司法裁定书(通过司法裁定的)、继承房屋产权的遗嘱、公证书、银行划款手续(通过银行转账的)、收款人签收的收据等有关凭据作为扣除依据。

           3、个人所得税=(转让收入-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
           4、根据国税发〔2006〕108号第三条: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或者省级地方税务局授权的地市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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