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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醒|因税率变化,应关注的发票问题

    作者:郑韩飞 日期:2018-05-19

    1、根据财税〔201832号,201851日起,增值税税率由17%11%,分别调整为16%10%

    2、如果增值税的纳税义务201851日前已发生,纳税人务必201851日前,按照适用的17%11%的税率开具给客户。

    3、什么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举个通俗的例子,在201851日前这笔货物已经销售完毕。当然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还很多不同的情况,可以去看财税[2016]36-《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4201851日后,纳税人收到供应商在51日后开具的17%11%的税率的发票,应该审核发票税率是否开错。

    5、如果纳税义务在201851日前已经发生,但由于各种原因,该笔业务未在51日前开具发票,在201851日后要补开该笔业务的发票该适用新的税率还是旧的税率?按照小编的理解,应按照旧的税率开具发票。估计国家税务局不久会出台相关文件予以明确。

    6、发票税率开错,违反了《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7、由于税率的变化,近期签署合同特别要注意纳税义务时间、税率等问题,可能会对公司的利润、税负造成一定的影响。对于合同方面,想进一步咨询,可联系本公司。

     

            来源:莆田悦勤财务 郑韩飞  注册会计师|税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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