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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转让的印花税政策分析

    作者:admin 日期:2019-01-28

            1988年8月6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3.营业帐簿;4.权利、许可证照;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产权转移书据适用的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

            1988年9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1988]255号),第五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说的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

            1991年10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规定:“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因此,股权转让应当由转让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转让价款的万分之五(合计相当于万分之十)分别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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