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政策分析
作者:admin 日期:2019-01-28
2010年2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案例1:A公司2010年2月1日以2000万元购得甲公司10%的股权,2011年2月1日,A公司将该10%的股权转让给B公司,转让价款为2500万元。股权转让前,甲公司资产负债表上显示其未分配利润为1000万元。
A公司股权转让所得=2500-2000=500(万元)。错误计算方法为:2500-2000-1000×10%=400(万元)。
案例1:A公司2010年2月1日以2000万元购得甲公司10%的股权,2011年2月1日,A公司将该10%的股权转让给B公司,转让价款为2500万元。股权转让前,甲公司资产负债表上显示其未分配利润为1000万元。
A公司股权转让所得=2500-2000=500(万元)。错误计算方法为:2500-2000-1000×10%=4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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