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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破产企业的房产,可否免征房产税?

    作者:悦勤 日期:2020-10-21

    提问:一、根据《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补充的通知》(闽税政三[1986]1067号)9、关于对破产企业的房产,可否免征房产税问题。企业的房产在破产期间免征房产税。
    二、根据《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7号)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补充的通知》([1986]闽税政三字第1067号)...同时废止。
    三、我公司在2017年1月被法院裁定破产。那么根据“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我公司房产税是否在法院裁定破产开始既2017年1月至2018年6月15日前 免征房产税?
    四、如果我公司在2017年1月至2018年6月15日前 未申请免征房产税,现在是否可以补申请免房产税?
    五、如果我公司在2017年1月至2018年6月15日前已经缴纳房产税,现在可否申请退已交房产税?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自2018年6月15日起《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补充的通知》(〔1986〕闽税政三字第1067号)已废止。如您所述情形,文件有效期内的可按规定享受房产税免税政策,已缴纳房产税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的可申请退还。
    文件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税总发〔2014〕107号)规定:“(十一)……实施备案管理的事项,纳税人等行政相对人应当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备案材料,税务机关应当将其作为加强后续管理的资料,但不得以纳税人等行政相对人没有按照规定备案为由,剥夺或者限制其依法享有的权利、获得的利益、取得的资格或者可以从事的活动。纳税人等行政相对人未按照规定履行备案手续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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