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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莆田市关于优化企业破产涉税事项办理的意见

    作者:admin 日期:2020-10-02

    莆中法〔2020〕88号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印发《关于优化企业破产涉税事项办理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各县区税务局、派出机构:
    现将《关于优化企业破产涉税事项办理的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
                                                                                   2020年7月31日

    关于优化企业破产涉税事项办理的意见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提高破产案件办理效率,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确保税费(含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收入,下同)债权依法受偿和税费征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企业破产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管理人办税身份认可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其指定的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出具的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以及管理人印章,代表破产企业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
    二、破产企业涉税查询和税务政策咨询
    (一)破产企业涉税查询
    管理人可以申请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途径查询破产企业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和接受处罚等涉税信息。
    管理人可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注销清税业务专窗(专区)现场办理查询业务,主管税务机关即时予以办结,特殊情况需要延后回复的,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管理人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查询的,可以凭破产企业电子税务局密码登录福建省电子税务局(需实名采集后授权办税人员身份);如管理人未掌握破产企业登录密码,可以在主管税务机关所属办税服务厅申请办理电子税务局密码重置。通过现场办理查询的,管理人可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到主管税务机关所属办税服务厅办理,税务机关即时予以办结。
    管理人申请办理破产企业电子税务局密码重置或现场查询税务信息,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持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原件查阅后退回);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他人办理的,除需提供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外,还应提供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查阅后退回)、由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的授权委托书。
    税务信息查询结果不作为涉税证明或涉税事项办理资料使用。
    (二)税务政策咨询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管理人提供有关破产企业税务政策的专业咨询服务。主管税务机关法制部门为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税政部门、征管部门、纳税服务部门和税源管理部门,解答管理人涉税问题咨询。对于难以答复的疑难问题,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请示,上级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主管税务机关请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重大破产重整事项,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解答管理人涉税问题咨询。
    三、破产企业税务管理状态调整
    (一)强制措施解除
    税务机关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已对企业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的,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二)非正常户解除
    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前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管理人就破产企业逾期未申报行为补办申报,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解除非正常户相关手续。
    主管税务机关在税费债权申报时,如发现企业的税务登记状态为非正常的,一并通知管理人在债权申报截止日前办理相关涉税事项。
    管理人应据实补办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企业未办理的纳税申报,未发现企业有应税行为的,可暂按零申报补办纳税申报。
    (三)行政处理、处罚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企业发生税费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理、处罚的,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并将企业应当补缴税费、滞纳金及罚款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债权申报,依法受偿。
    在破产程序中,发现破产企业的税控设备、发票等在接管前有丢失情形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按照规定进行挂失、补办等。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因丢失税控设备、发票等产生的罚款进行债权申报。
    (四)纳税信息变更与信用修复
    企业在重整过程中因引进战略投资人等原因确需办理税务登记信息变更的,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办理变更登记,税务机关主动接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变更信息,破产企业无需到税务机关进行确认。
    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或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重整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纳税信用复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符合条件的,参照“新设立企业”在15个工作日内对其纳税信用等级进行重新评定,并于3个工作日内向重整企业反馈信用复评结果。
    四、发票领用
    自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之日起,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规定,妥善管理和使用发票。在破产程序中因继续履行合同、生产经营或处置财产需要开具发票的,管理人可以以企业名义按规定申领开具发票或者代开发票。
    五、破产清算期间纳税申报
    因继续营业或者因破产财产的使用、拍卖、变现所产生的应当由企业缴纳的税(费),管理人应以企业名义按规定申报纳税。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企业终止经营活动的,应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清算,以整个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并进行清算所得税申报。管理人应对清算事项按规定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清算期申报的税(费)依法按照共益债务或者破产费用,由破产财产随时清偿,主管税务机关无需另行申报债权,由管理人代为申报缴纳。
    管理人在破产清算期处置不动产、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等税费。
    管理人通过拍卖处置房产土地的,按照实际成交价格确定收入。
    六、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企业在破产过程中,实施资产重组,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
    企业在破产过程中,发生重组业务,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
    企业在破产过程中,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享受改制重组有关契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优惠政策。
    七、税务债权申报和确认
    管理人应当在接受人民法院指定后,书面通知主管税务机关在人民法院公告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企业所欠税费、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企业所欠税款(含教育费附件、地方教育附加)、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为截止日计算确定。
    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费债权时,应当列明所申报债权的税(费)种、税率(征收率)、性质以及计算依据。税费债权核实过程中,可以要求管理人协助提供房产、土地、车辆等财产信息以及账簿、记账凭证、会计报表等有关涉税资料。
    税务机关通过邮寄方式的,接收和申报日期均以邮戳日期为准。
    八、清偿税务债权和税务注销
    在破产企业财产分配时,管理人持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分配的裁定书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费入库手续。
    企业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管理人可以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企业税务注销,税务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即时出具清税文书,核销“死欠”。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设置注销清税业务专窗,受理企业破产清算注销业务,实现专人负责,一窗通办。
    九、管理人责任
    因管理人代表企业办理涉税事项时未遵守税收法律、法规,造成企业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改正或未勤勉尽责履行代企业进行纳税申报义务的管理人,主管税务机关可将有关情况通报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管理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十、其他事项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税务机关一般不再启动税务检查程序,但发现重大违法线索应当检查的情形除外。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20年7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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