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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规模纳税人3%减按1%征收申报案例演示

    作者:admin 日期:2020-04-05

    以下案例中涉及的企业均位于福建省辖区内,申报表主表仅演示“本期数”相关栏次的填报方法。

    (一)享受减税和放弃减税(点击显示以下内容)

    1.A企业(享受减税)
    该企业为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1月销售五金材料,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20.6万元,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0.6万元,2月停业,3月销售五金材料,开具1%征收率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10.1万元。
    (1)增值税计算
    2020年一季度不含税销售额206000/(1+3%)+206000/(1+3%)+101000/(1+1%)=500000元>小微免税标准30万,不可享受小微免税政策。
    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206000/(1+3%)+206000/(1+3%)+101000/(1+1%)=500000元
    应纳税额206000/(1+3%)*3%+206000/(1+3%)*3%+101000/(1+1%)*1%=13000元
    该纳税人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已预缴税款206000/(1+3%)*3%=6000元,因此,该纳税人本期申报时只需缴纳增值税13000-6000=7000元
    (2)申报要点
    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主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主表第16行“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2. B企业(放弃减税)
    B企业为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2020年1月销售一次性手套等卫生用品,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30.9万元,2月停业,3月销售卫生用品,自行开具3%征收率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5.15万元。
    (1)增值税计算
    2020年一季度不含税销售额309000/(1+3%)+51500/(1+3%)=350000元>小微免税标准30万,不可享受小微免税政策。
    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09000/(1+3%)+51500/(1+3%)=350000元
    应纳税额309000/(1+3%)*3%+51500/(1+3%)*3%=10500元
    (2)申报要点
    自2020年2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二)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点击显示以下内容)

    1.A公司(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
    该公司主要从事商品零售,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1月销售商品,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15.45万元, 2月销售商品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4.12万元,3月销售商品自行开具1%征收率普通发票价税合计10.1万元。
    (1)增值税计算
    2020年一季度不含税销售额154500/(1+3%)+41200/(1+3%)+101000/(1+1%)=290000元<小微免税标准30万,可以享受小微免税政策。
    2020年一季度免税额154500/(1+3%)*3%+41200/(1+3%)*3%+101000/(1+1%)*3%=8700元。
    (2)填报要点
    适用小微免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若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则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具体为:纳税人登记注册类型为“个体”的,填写第11行“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纳税人登记注册类型非“个体”的,填写第10行“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
    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并减按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免税额由系统自动计算填入主表第20栏,计算方法为:免税额=不含税销售额*3%。本案例“3月销售商品自行开具1%征收率普通发票价税合计10.1万元”,主表第20栏“其中:小微企业免税额”应填写3000元,即101000/(1+1%)*3%。
    如果该纳税人没有其他免税项目,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2. B个体工商户(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个体工商户)
    该个体工商户主要提供餐饮服务,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2-3月开具免税普通发票销售额23万元。(2020年1月1日起,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因此该企业可以开具免税发票。)
    (1)增值税计算
    2020年一季度销售额230000元 <小微免税标准30万,可以享受小微免税政策。
    (2)填报要点
    适用小微免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若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则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具体为:纳税人登记注册类型为“个体”的,填写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纳税人登记注册类型非“个体”的,填写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
    2020年1月1日起,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虽然餐饮服务属于生活服务的范围,但该纳税人季销售额小于30万元,优先适用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个体工商户,免税额由系统自动计算填入主表第21栏,计算方法为:免税额=不含税销售额*3%,即230000*3%=6900元。
    按照如果该纳税人没有其他免税项目,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3.C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企业)
    该公司主要提供咨询服务,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1月销售服务,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9.27万元, 2月销售服务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2.36万元,3月销售服务自行开具1%征收率普通发票价税合计6.06万元。
    (1)增值税计算
    2020年一季度不含税销售额92700/(1+3%)+123600/(1+3%)+60600/(1+1%)=270000元<小微免税标准30万,但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收入不能享受小微免税优惠,除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销售收入可以享受小微免税优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收入应照常交税。
    可享受小微免税优惠的销售额92700/(1+3%)+60600/(1+1%)=150000元
    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123600/(1+3%)=120000元
    应纳税额123600/(1+3%)*3%=3600元
    (2)填报要点
    适用小微免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若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则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具体为:纳税人登记注册类型为“个体”的,填写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纳税人登记注册类型非“个体”的,填写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当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主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并减按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免税额由系统自动计算填入主表第20栏,计算方法为:免税额=不含税销售额*3%。本案例“3月销售服务自行开具1%征收率普通发票价税合计6.06万元”,对应的免税额为 1800元,即60600/(1+1%)*3%。

     

    (三)提供免税防疫服务(点击显示以下内容)

    A企业为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主营餐饮服务,2020年第一季度发生如下业务:
    业务一:向居民提供餐饮服务,2020年1月份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36万元。
    业务二:2020年一季度向社区医务人员免费提供价值9万元的餐食。
    业务三:2020年2月捐赠口罩等物资给县政府有关部门用于防控疫情,免税销售额5万元。
    1.增值税计算
    该企业的业务一和业务三均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货物及劳务免税销售额为50000元,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免税销售额为360000元。
    业务二属于无偿提供餐饮服务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无需视同销售,无需申报缴纳增值税。
    2.填报要点
    小规模纳税人在疫情期间发生免税业务,首先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在“免税项目”“免税性质代码及名称”栏选择对应政策,填写“免税销售额”。“免税额”栏由系统自动计算带出数据。
     然后填写主表第12栏“其他免税销售额”,主表第12行“其他免税销售额”“本期数”等于《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免税销售额”列“合计”。


    (四)特殊业务:差额征税、预缴、销售不动产(点击显示以下内容)

    1. A公司(差额征税业务)
    A公司为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征税方式,2020年1月份取得含税收入27万元,2月份未取得收入,3月份取得含税收入20万元,均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本期发生的差额扣除额为5万元。
    (1)增值税计算
    该公司对提供的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征税方式,征收率为5%。适用5%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不适用减按1%征收率,应仍按5%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020年一季度不含税销售额(270000+200000-50000)/(1+5%)=400000元>小微免税标准30万,不能享受小微免税政策。
    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270000+200000-50000)/(1+5%)=400000元
    应纳税额(270000+200000-50000)/(1+5%)*5%=20000元
    (2)填报要点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业务有扣除项目的,应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主表第4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5%征收率)”填写扣除后的不含税销售额。


     
    2.B公司(预缴税款业务)
    B公司为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2020年1-2月份未取得收入,3月份去外地市承接建筑项目,取得含税收入40.4万元,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已在外地市预缴增值税款。
    (1)增值税计算
    2020年一季度不含税销售额404000/(1+1%)=400000元>小微免税标准30万,该公司应在预缴地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在预缴地应预缴增值税款404000/(1+1%)*1%=4000元
    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404000/(1+1%)=400000元
    应纳税额404000/(1+1%)*1%=4000元,因其在预缴地已预缴,可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
    (2)填报要点
    该公司在预缴地进行预缴增值税时,应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主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该公司回经营注册地申报时,因其在预缴地已预缴,可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



    3.C公司(销售不动产业务)
    C公司为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从事服装零售业务,2020年1月份销售货物20.6万元,2月份因疫情停业未销售货物,3月份销售货物5.05万元,同时销售本地不动产52.5万元,相关业务均未开具专用发票。
    (1)增值税计算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销售不动产适用5%的征收率,因此不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政策,该公司需要按照现行销售不动产的政策计算缴纳增值税。
    2020年一季度不含税销售额206000/(1+3%)+50500/(1+1%)+525000/(1+5%)=750000元,但扣除不动产销售额后,货物不含税销售额为25万元,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季度免税销售额标准,因此,销售货物的25万元可以享受小微免税政策。
    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525000/(1+5%)=500000元
    应纳税额525000/(1+5%)*5%=25000元
    小微免税销售额206000/(1+3%)+50500/(1+1%)=250000元
    (2)填报要点
    销售本地不动产52.5万元对应的不含税销售额填在主表“本期销售不动产销售额”栏目。
    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并减按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免税额由系统自动计算填入主表第20栏,计算方法为:免税额=不含税销售额*3%。本案例“3月份销售货物5.05万元”,对应的小微企业免税额为1500元,即50500/(1+1%)*3%。

    (五)综合业务(点击显示以下内容)

    A公司为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1季度发生以下业务。
    1月份:在外地提供建筑服务,取得全部含税销售收入20.6万元,全额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将其中业务分包给当地一家建筑企业,取得该企业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10.3万元。
    2月份:通过红十字会捐赠口罩一批用于防控疫情,销售额5万元。
    3月份:在本地提供建筑服务,取得全部含税销售收入50.5万元,开具了1%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将其中业务分包给本地一家建筑企业,取得该企业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15.15万元。
    1.增值税计算
    2020年一季度销售额(206000-103000)/(1+3%)+50000+(505000-151500)/(1+1%)=500000元>小微免税标准30万,不能享受小微免税政策。
    在外地提供建筑服务,差额后的不含税销售额(206000-103000)/(1+3%)=100000元<小微免税标准30万,无需在预缴地预缴增值税。
    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206000-103000)/(1+3%)+(505000-151500)/(1+1%)=450000元
    应纳税额(206000-103000)/(1+3%)*3%+(505000-151500)/(1+1%)*1%=6500元。
    免税销售额50000元。
    2.填报要点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业务有扣除项目的,应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该公司本期发生的扣除额为103000+151500=254500元,差额前全部含税收入206000+505000=711000元,差额后不含税销售额(206000-103000)/(1+3%)+(505000-151500)/(1+1%)=450000元。主表第1行应填写扣除后的不含税销售额,即450000元。
    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主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主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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